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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怎么确定主从犯?
发布时间:2020-09-23 09:27:49| 浏览次数:


近年来,P2P暴雷的新闻早已屡见不鲜。各种概念股、炒原油一系列看上去“高大上”的新型金融词汇像无底洞一样吸取着受害者的财产。人去楼空,家破人亡的故事结局一遍遍的在重复。律师代理辩护的模式也是不得不与时俱进,在梳理法律条文的条条框框后,还需要知晓一些基础的金融产品知识,不断抽丝剥茧,方能了解真正的犯罪形式及主从犯。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涉及百亿的金融诈骗,一些办案的思路想与同仁一起分享。


一、厘清传统的投资风险与新型诈骗手段
在各类投资信息遍布的今天,大家都会听到一句提示语:“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是到底是真正的因市场行情而亏损还是由于后台操控人为造成损失,该笔资产以何种形式转移,这是认清该类犯罪的首要步骤。“原油、期权、期货”是这几年流行起来的热门投资词汇。但是伴随着中行“原油宝”的暴雷,给大量狂热的投资客敲响了警钟,这些看着高深莫测的投资词汇,极有可能就是诈骗的陷阱。目前国内仅有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是: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其他交易平台均有可能是非法违规交易平台。用所谓的导师指导操作进行买入卖出,打着适合所有小白人群的投资理念,但最后一旦亏空,就全部归咎于市场行情。是当前该类犯罪的惯用伎俩。


本案中,被告人主要作案手段就是用大家不太了解的“期货期权”为诱饵,伪造高额获利的截图,再利用自己开发的APP“指导”受害者在其平台买入卖出,后台却人为操纵亏盈,导致客户在APP投资那一刻就跌入了看似“正规合法”圈套。投资过程中可能少有盈利,但是总体上是属于大部分亏损,最终的投资金额都被截留入被告公司的账户中,APP也无法取出剩余金额。本案中,为了避免诈骗手段被发现,被告公司对一些投资失利的客户进行了少量的亏损弥补,让受害者没有及时的清醒过来。其实这一点也坐实了该案以投资形式掩饰诈骗的目的。识别案件诈骗手段,对下一步分析判断犯罪过程中主从犯作用大小起着关键作用。

二、认清主从犯,不能仅从职务大小来判断
本案中,笔者代理的被告之一属于该投资公司产品研发部经理,从以往一贯思路,在该类犯罪中,能作为部门经理这类高管,自然对该案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但经过笔者及团队律师分析,有几下几点值得斟酌。


(1)被告所做工作,是否对之后诈骗行为起实质性作用。本案中,被告作为研发部经理,日常工作是研究股票走向,为一线业务员提供股票分析数据,“包装”业务员使其更专业,但该案主要诈骗行为如前文所述是由业务部前期的诱导客户下载APP以及后期的进一步“指导”客户“选股”以完成一系列的诈骗行为,而被告及其部门的工作只能算是提供诈骗可使用的客观素材,即使该部门不存在,公司依旧可以通过其它方式收集到大量诱骗客户的信息,所以说该部门更多的是一个使公司运营看起来更加合理客观专业的“形式性”部门。


(2)从被告月结工资可以分析其工作实质。根据被告供述,其每月工资为25000元,和业绩并不挂钩。通过其学历以及工龄和所处案发地上海平均工资来分析,这是一个完全合理的工资范畴。根据常理判断,在公司如此高额获利的情况下,主犯“应当”从中获取高额收益,而被告仅获取其常规工资收入,该收入与其日常工作付出相匹配,其并未因“诈骗”行为而获得额外收益,所以其仅应当认定为该涉案公司的普通员工,而不能应其“经理”头衔而直接认定为主犯。


(3)其是否是部门负责人有待商榷。本案中,被告明面上是被称为研发部总经理,但是通过阅卷及被告人口述,可以发现部门实际控制人另为他人。虽然在公司宣传中该控制人并没有明确职务,但其实为公司股东及合伙人之一,接受公司分红,同时被告所有工作需向其汇报,其有最终的政策决定控制权,所以不能片面的以职务称谓而认定犯罪作用及获利的大小,要抓住案件事实本质,再找到实际的主犯。这也是现阶段此类犯罪的一种常见现象,实际控制人退居幕后操纵全盘,光鲜亮丽的包装他人顶替做“替罪羔羊”。法院在审理中也接受了笔者的观点,最终认定被告为从犯,从轻处罚。

新型金融诈骗犯罪手段多样复杂,每个个案因其诈骗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在主从犯方面的认定上都有出入,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以上是笔者此次本案的一些思考,希望能抛砖引玉,为同仁办理同类案件带来一些启发,文字粗浅,若有不当之处,望和同仁共探讨。文/徐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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