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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28 15:38:15|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2日,苏州的王某喝完酒在家休息无聊,登录了某直播平台看直播秀,刷到了近期频繁观看的主播梁某又在直播,在直播间的气氛带动下,王某也开始打赏,开始的时候是几十块钱,后来打赏几百,为了争夺“榜一大哥”,王某持续打赏,一个小时左右,打赏共计11.25万元。


王某妻子李某某发现后要求主播梁某退还全部款项,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梁某返还王某打赏的所有财物,理由是王某是在醉酒的情况下,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未经本人同意,王某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直播服务亦相应具有一定特性,即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


梁某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王某在接受主播的服务后,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打赏财物给梁某,也是一种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关于李某在诉状中提出的王某打赏的款项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无权单方处分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而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梁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王某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现金系普通“物”,非特定物,夫妻之外的第三人是不能判断财产的性质的,共有人对其他共有处分行为不能因其不知情而随意主张无效,一般可以向擅自处分人主张赔偿,即李某可以向王某主张赔偿。


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梁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李某不得以王某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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