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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09 16:01:39|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23日。房某等11个人为该公司的股东。2011年12月21日,因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企业年度年检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怀柔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原告与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88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9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原告认为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原告对其享有的债权将依赖于十一被告依法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才能获得实现。依据公司法规定,十一被告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但十一被告逾期多年仍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致使该公司责任财产状况始终处于不明的状态,直接导致了原告的债权一直无法受偿。十一被告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一百八十条、一百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十一被告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过法庭审理查明,虽然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承担清算责任,但是本案中,根据公司的章程公司清算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房某等人在某公司持股比例均不足1%,也不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无法正常发起会议,组织清算,故无法认定他们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股东、监事应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实践中存在部分股东持股比例较小无法正常行使清算责任,这个时候就无法认定其怠于行使股东清算责任,进而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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