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6日,刘某与甲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重要申明:甲公司仅将某幢一楼经营区域(以下简称承租区域)出租给乙方,甲公司不参与刘某实际经营活动,刘某应当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办理各项营业许可并满足各项条件后开展营业活动。合同加盖甲公司公章。刘某(签名)”。同日,甲公司向刘某出具收据。明确:“缴款单位刘某(早点门面2间);人民币陆万元;收款事由,门市租金;公章;经办刘某1”。另外,甲公司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14日分别向刘某出具加盖其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各1份,明确收到刘某20000元、20000元,收款事由分别为租房定金、早点门面,经办均为刘某1。另查明:甲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徐某某。
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起诉甲公公司及股东徐某某要求解除合通返还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10万元。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刘某称,其以现金方式共支付刘某1租金80000元、押金20000元,交付地点位于甲公司的办公室。被告徐某某则称,甲公司实际上是刘某1的,其只是挂名法人,因为刘某1是黑户,徐某某从头到尾不参与经营;被告甲公司的章一直放在徐某某处,后来刘某1说要,其就给他了,但现在收回来了。
法院在审理后判决:解除原告刘某与被告甲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租金及其押金合计100000元,并偿付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徐某某对被告甲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分析
上述案例中,徐某某作为公司的挂名股东、法定代表人并没有免除责任,反而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什么原因呢?
本案中存在以下情节是导致其承担责任的罪魁祸首。首先,公司的公章一直在徐某某手里,后来才给了实际股东,其次,其本人也直接参与了签约收租。很明显可以看出,徐某某实际上参与了经营,并非简单的将名字借给他人使用。
因此,即使其属于代持股,依然要承担股东责任,除非其事先已经解除了与实际股东的挂靠协议,且第三人对此知情或者应当知情。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