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文章和大家聊了“利滚利”“砍头息”等常见的利息类型是否合法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这一期进一步和大家聊一聊民间借贷中借钱给他人赌博的性质,以及是否能够要求对方归还,先简单看个小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2日,小李不务正业成天沉浸在打游戏、看直播中,甚至还开始赌博。后来因为赌博把钱挥霍一空,没办法偿还赌债,他想再赌一次大的,把之前输的钱赢回来。遂找到了自己最好的朋友小王,并把实际情况告诉小王,说是想再试一次以小博大,如果这一次还是赢不了钱就不再赌博。
小李向小王借款10万元进行赌博,小王碍于双方关系,犹豫再三还是借给了小李5万元。后,小李还是把这5万元全部输掉了,并且没有偿还小王这笔钱的能力。小王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之下只能一纸诉状将小王告上法庭。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询问过小王是否知道这笔资金的用途,由于对法律了解甚少,小王直接告诉法官自己知道小李借钱来赌博,但是双方关系比较好,也相信小李之后会归还的,所以就借给了小李。
最后法院没有支持小王的诉讼请求,大家知道为什么吗?
这就涉及到这篇文章要和大家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无效的六种情形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三条中,而本文案例主要涉及的是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律师分析
在本文这个案例中,虽然小王与小李之间未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但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并且实际交付了借款,所以也可以适用以上条款。至于是否恶意要求返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出借人事先明知或应知他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但出借人并未参与赌博行为发生、进行的。此时,由于出借行为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出借人对于赌博行为的发生无明显责任,故对其请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二、对于在赌博现场向正在赌博的人出借资金的,一般应认定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的行为,其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其行为本身即系不法行为,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的请求权基础,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三、对于虽不在现场出借资金,但出借人具有明显促赌恶意,其出借行为对于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相当作用的,亦可认为其出借行为属于间接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对其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
借钱给他人用于赌博是否可以要求返还,主要要判断借钱时是否有促赌的恶意,若有则不支持返还。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