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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3 17:48:51|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路某到隆威公司工作,同年8月19日,隆威公司派遣路某到汶上县白石镇派出所工作。2018年6月19日隆威公司在人保济宁分公司为包括路某在内的雇员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19日。2019年5月29日9时30分许,路某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脑震荡、皮肤裂伤。


事故发生后,路某向侵权车辆提起诉讼,经调解后肇事车辆赔偿路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元;事后,路某又提起工伤认定,2020年12月18日被汶上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后隆威公司与路某经汶上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路某与隆威公司于2019年6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隆威公司向路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


隆威公司多次向人保济宁分公司主张保险赔付未果,为维权益提起诉讼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路某有权在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路某在工作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其在该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且受伤事实已被汶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劳动者路某因案外人侵权同时构成工伤,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基础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相互独立、截然不同的。


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基础是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保险事故获得的一种社会保险利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而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因第三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而取得,其性质属于民事领域的赔偿。


路某在工作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受伤事实已被确定为工伤,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给予损害赔偿,亦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在“两种请求权竞和”的情况下,路某有权在起诉第三人获得侵权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双重赔偿”,但在赔偿范围上,医疗费用不能获得两次赔偿。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刑事律师马政鹏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是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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