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程某某在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从他处收购活体穿山甲1只,后出售给他人。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1年12月,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办案
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案卷和会见当事人,全面掌握了本案案情。在会见当事人后,承办律师了解到程某某是土生土长的宜兴山里人,其从小的思想就是靠山吃山,并且开了一家专卖当地土特产的店,平时也热心公益,为当地的养老院做了不少的工作。
另外,承办律师也了解到程某某购买活体穿山甲并出售给别人,也只是为了自己土特产店里的生意,并没有意识到会涉嫌到如此严重的犯罪。
另外,通过查阅卷宗,承办律师发现程某某在案发后的第一时间便表达了自己认罪认罚的想法,而且积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会见过程中,程某某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表示愿意积极做一些事情弥补自身所犯的过错。
有鉴于此,承办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被告人程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程某某为人友善且已真诚悔过,回归社会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2、本案被告程某某定期会去当地的养老院给老人送温暖,与其关押,不如让其为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3、本案被告人案发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无犯罪前科,能深刻忏悔自己的罪行,属于初次犯罪。其本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再犯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4、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在庭前已经登报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缴纳了罚金,可见其认罪态度及其的诚恳;
5、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因此,承办律师请求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缓刑。
2022年8月1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对生态系统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根据国务院和地方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保护。非法捕获野生动物名录内的动物的行为直接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甚至可能造成生物多样性减少,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案发地宜兴具有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优势,拥有近70万亩林地面积,200余种野生动物被列入保护名录,数量均居全省县级行政区划之首。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其全境范围都被划定为全年野生动物禁猎区。
法院对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科处刑罚,既彰显刑法的威严,同时也是对自然法则的遵从。希望广大群众以此为戒,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