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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01 11:21:19|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唐某受雇于甲公司,双方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2022年3月,唐某在甲公司工作期间,被韩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身亡。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承担全部责任。


事发后,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唐小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将韩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上述赔偿均履行完毕。


现刘某、唐小某认为,虽然事故侵权方已赔付完毕,但唐某因在甲公司上班期间受害身亡,甲公司身为唐某的雇主,也应对唐某进行适当赔偿。


甲公司辩称其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唐某的损失已由侵权方赔偿,故其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雇员受到伤害的赔偿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受害者在侵权人履行完赔偿责任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


唐某在工作期间受到第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下,唐某既可以选择请求第三人即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提供劳务受害赔偿责任,但是雇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和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之间是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


本案中,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唐某受到损害,第三人作为终局责任人,已经承担完了赔偿责任,因此刘某、唐小某主张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是不会被支持的。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骨干力量,以团队化的运营方式办理每一起案件,专业、精准和高效的原则贯彻于每个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人事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社会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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