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相识。于5月1日双方举行订婚宴订立婚约。5月2日下午,在阳高县某小区的房屋内,被告人不顾被害人的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被害人于当晚打电话报警。经阳高县公安局侦查取证,被告人5月5日被刑拘。6月27日阳高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向阳高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解读】
根据案情可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首先,法律上已经订婚“准夫妻”的关系并不影响司法对强奸罪的判断。即便强奸行为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必然排除强奸罪的成立,更不用说属于恋爱阶段的订婚期间。
其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
1、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2、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3、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4、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明,后来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强行发生了关系。
因此,当事人双方虽然系恋爱关系,即便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马政鹏律师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明伦律所马政鹏律师团队带头人,刑辩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讲师、上海市开放大学客座讲师、中共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党支部书记。
多年来致力于各类法律疑难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代理过多起全国著名疑难案件,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马政鹏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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