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求职艰辛:收到入职offer以后,公司反悔了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11 06:37:00| 浏览次数:


据有关机构统计,2020年应届高校毕业生有874万,众多的毕业人数,导致“就业难”问题愈演愈烈,加之突如其来的疫情影响,今年就业形势“令人堪忧”。在经过“大浪淘沙”的求职风波以后,能够收到一份心仪的offer成为了众多应届毕业生的“庆幸”,然而这份offer真的那么幸运么?

 

当求职者手握offer,准备踏入公司大门的时候,公司HR告诉求职者:“对不起,由于公司业务调整,您所在部门被撤销,所以公司决定不再录用您。”收到这样消息的时候,想必求职者的内心如“万马奔腾”,遂找上门去,要求赔偿。

 

但是很多企业因疫情影响已陷入经营危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一边是求职者失去了宝贵的求职机会,另一边是企业造成了一定的人才和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减少企业损失,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入职offer的问题。


 

(一)录用通知怎么发,才能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企业向应聘者发出录用offer的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收到offer后明确回复,表示愿意到企业工作,双方自此就达成了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企业有义务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如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如果企业拒绝与应聘者建立劳动关系,属于缔约过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发出录用通知后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准备录用通知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发出前应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

 

求职过程中,不排除有应聘者提供虚假证书、伪造学历、提供虚假简历,捏造或者隐瞒其工作经历、年限、职务等情况,甚至存在应聘者的性格和品德不符合企业用人要求。

 

因此,企业在发出《录用通知》前对应聘者要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企业尽量全方位了解应聘者信息,将应聘者与应聘职位进行匹配,做到事实求实、精准录用。

 

2.明确应聘者回复入职的期限

 

企业可以要求应聘者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是否接受,并明确规定:若应聘者未在指定时间内书面回复,录用通知即失效,双方将不会产生劳动关系。

 

3.明确生效条件

 

企业一定要明确录用通知的生效条件,比如某些岗位需要应聘者具有较强的身体素质,应当明确注明在企业书面确认体检合格后,录用通知才生效。


 

(二)企业发出去的录用通知,是否能撤销?

 

2019年11月2日,郑某应邀参加了某企业总监岗位的面试。

 

第二天,郑某就接到企业HR打来的电话,通知他被录用了,稍后企业也通过电子邮箱给郑某发送了《录用通知书》,明确了入职时间为2019年11月10日,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0元,还特别强调了让他入职时必须提供上一家企业的离职证明和半年内健康体检报告。

 

郑某接到通知后,马上回复邮件表示收到录用通知,并到当地一家医院重新做了体检,然后向原企业提出离职申请,在11月5日办完了在原先企业的离职手续。

 

但在11月9日,郑某又突然接到企业HR打来的电话,说是企业决定不设这个岗位了,要撤销他的《录用通知书》。

 

郑某觉得莫名其妙,越想越生气,于是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由于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仲裁委对该案件不予受理,所以后面郑某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企业赔偿他因为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

 

而法院受理后认为,录用通知书是一种要约,是企业向决定录用员工发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邀请,一旦录用通知书发出,对企业就有约束力。

 

所以最终,郑某打赢了这场官司,获得了相应赔偿。


 

(三)友情提示

 

对于录用通知,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录用通知到达应聘者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

 

2.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应聘者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应聘者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3.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录用通知,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应聘者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应聘者,让应聘者提前知悉用人单位已撤销了录用。

 

收到撤销录用通知后,应聘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调整心态,稳定情绪,保持头脑清醒,避免做出过激行为,合法维权;

 

2.收集证据,减少损失,保管好相关合同、票据、文本资料等证据;

 

3.积极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寻求专业律师帮助。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