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抢夺案
被告人:郭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至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某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董某某不备,从其背后上前夺走其手中的一部苹果牌Iphone6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28元),逃跑至桂林路XXX号某酒店二楼后被扭获。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已追缴的赃物发还被害人董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