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案中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25 23:58:10| 浏览次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配套措施之一,具有特定的时代背景和价值取向。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该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本文拟从涉未成年人轻罪重罪划分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分析入手,着重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的适用路径和操作规范,以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在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中发挥更大功效。


一、相关概念的厘清

涉未成年人轻罪和重罪案件的划分标准。笔者认为,应当将法定最低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涉未成年人轻罪和重罪案件的标准。首先,采用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划分标准符合轻罪在全部罪行中占绝大多数这一应然性;其次,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中,有七种犯罪的法定最低刑均为三年有期徒刑;最后,从未成年人刑罚轻缓化的总体要求上看,三年有期徒刑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来说已经是一个相当长的刑期。


认罪与认罚的内涵。根据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应当包括对指控行为定性(罪名、犯罪形态等)的认可。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成立不同,如果只认可主要犯罪事实,但是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则仅能认定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不能认定构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前依据法条或者先前判决可预测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与公诉人达成一致,以及对起诉后公诉机关就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


认罪认罚与从宽的内在联系。“从宽”既有实体法中量刑从宽的内涵,又有诉讼程序运行方式的从宽,即诉讼程序运行期间相对缩短。可以说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前提,“从宽”是对认罪认罚的激励。


关于未成年被告人既认罪又认罚的从宽量刑标准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两种路径:一种是分别从主体要素、侵犯客体要素、行为要素等对从宽幅度进行量化区分(例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30%至70%,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至60%。对于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行为极其恶劣,又有违法违规前科、屡教不改的未成年被告人限制从宽量刑幅度,甚至不予从宽)。另一种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再综合考虑认罚情形,在20%的幅度内对拟宣告刑进行调整。不论采用哪种路径,最终的量刑必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一味从轻、减轻。


二、审理程序的分流

借鉴多元程序模式,结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对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进行程序分流可考虑三个节点:

1.认罪。被告人认罪是适用认罪认罚审理程序的起点,也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第一次分流的节点。

2.认罚。认罪不认罚的涉未成年人重罪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应区别于认罪认罚案件,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可采用普通程序相对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3.级别管辖。基层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重罪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均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方式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在庭审讯问阶段,简易程序审一般可采取是否的问答方式进行讯问,普通程序简化审和普通程序相对简化审,一般可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分事实、情节进行讯问;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简易程序审一般可采取“证据名称+证明事项”的方式打包进行,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可采取“关键证据简要宣读”“其余证据名称+证明事项”的方式出示,普通程序相对简化审一般可采取“影响量刑的争议证据详细宣读”“其余关键证据简要宣读”“其余证据名称+证明事项”的方式出示;在法庭辩论阶段,简易程序审和普通程序简化审,控辩双方各发表一轮意见为宜,普通程序相对简化审,引导控辩双方着重就量刑争议发表辩论意见;在最后陈述阶段,三种审理方式均应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到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的补充陈述。文/鹿慧莹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