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府〔2020〕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文件精神,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上市企业,推动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导、市场运作、规范发展”的原则,支持引导企业通过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推动形成一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拥有核心竞争力、符合产业导向的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形成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现代产业集群,为加快提升苏州城市能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挂牌一批”的上市工作总体思路,构筑可持续的后备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力争2020~2022年新增50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到2022年末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公司超200家。引导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用好多层次资本市场平台,规范公司治理,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核心竞争力。力争每年新增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规模超300亿元。
二、完善工作机制
(一)健全市级协调领导机制。在原苏州市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新三板挂牌企业三年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苏州市推进科创板上市工作协调小组基础上,整合建立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牵头统筹协调全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相关工作,针对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所涉及重点问题、共性问题开展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优化职能单位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需出具合规性证明文件的,相关职能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内部流程,限时办结。中介机构为此需进行现场访谈的,有关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募投项目落地过程中的用地、环评等问题,对申报企业在问询、审核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单位配合开展的工作,以“实事求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为原则,加快办理效率、抢抓反馈时限,必要时可提请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召开专项协调会,予以协调会商。(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执法单位)
(三)强化上下培育联动机制。鼓励各县级市(区)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资本市场相关服务人才的专业能力,优化后备企业挖掘培育服务,完善上市扶持政策,构筑多层次、全方位、上下联动的后备企业培育体系,发挥政策叠加推动效应。(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建立资本市场专家咨询机制。组建苏州资本市场专家咨询库,由相关政府单位、证券监管单位、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公司、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代表组成,为苏州企业上市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为苏州资本市场发展建言献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五)夯实后备企业梯队建设机制。符合有关企业上市基本条件,已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实质性启动上市准备工作并完成股改的企业,经各县级市(区)金融监管部门推荐,可自愿申报纳入苏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深化分层管理改革要求,积极培育推动新三板精选层企业加入上市后备梯队,条件成熟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六)建立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考评机制。为鼓励督促各县级市(区)做好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等工作,每年度根据各地服务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情况开展“上市推进”优秀地区综合评价工作。同时,为鼓励在苏证券公司支持本地企业上市、挂牌,每年度开展“券商贡献”优秀单位评价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三、优化培育环境
(一)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培训服务。分类开展上市普及性培训、专项业务培训、一对一咨询辅导等精准培育服务工作,加深后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对上市路径的理解、对政策法规的掌握,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宣传展现上市公司群体良好形象,营造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积极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引育资本市场服务机构。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打造一支专业强、服务优、素养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队伍,发挥东吴证券、创元期货等本土证券期货机构的主力军作用,吸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资本市场相关金融机构落户苏州,对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法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法人期货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提升资本市场第三方服务水平。引育一批有市场影响力、合规经营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发挥私募基金在价值发现、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太湖金谷、上交所苏南基地等服务机构作用,通过举办高层次资本市场论坛、路演等活动,搭建企业对接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股权投资机构等的沟通交流平台,围绕推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不断提升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
四、加大政策扶持
(一)降低企业上市成本。鼓励企业用好境内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实现IPO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给予不低于300万元奖励,其中市本级财政奖励不低于100万元(在境外资本市场实现IPO并融资的企业,同时须是上市前三年内曾经获得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成长创新型企业、瞪羚企业等)。鼓励企业通过新三板挂牌规范发展,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本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优质境内A股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苏州,并将募集资金用于苏州经济发展的,参照享受市本级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二)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对符合税法规定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优先考虑募投项目实际用地需求。对上市后备企业募集资金新建、扩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单位在规划编制项目供地、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各个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
(四)制定出台科创板专项支持政策。持续做好推进企业精准靠前对接科创板工作,引导鼓励企业积极抢抓科创板机遇,更大力度支持企业科创板上市。研究出台《苏州市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与科技、工信等部门的联动发掘培育机制,共同培育科创板上市“金种子”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五、鼓励上市公司做强做优
(一)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鼓励上市公司持续用好资本市场工具做强做优。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进行再融资的,按再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户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各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做好上市企业再融资相关工作,引导上市企业再融资投向实体经济。(责任单位:苏州市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并购重组融资支持。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与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的并购基金开展跨境并购合作,支持设立市场化海外并购专项基金,参与国际竞争。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并购重组企业实行联合授信,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设有海外分支机构的驻苏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寻找对接海外并购标的。(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
(三)支持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新型债券品种予以一定支持,对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双创债)、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创投基金类企业债券的企业,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2%以内、最高100万元的补贴。对支持企业承销发行以上类型债券的证券公司(主承销商),按实际融资规模给予1%以内、最高3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加强监管和风险防处
(一)配合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健全与江苏省证监局的工作联系机制,建立重大信息及时互通机制,配合做好上市公司日常监管,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高质量发展,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审慎引进市外上市公司。建立规范引进上市公司工作机制,各地引进市外上市公司,应做好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沟通等工作,防止盲目引进存在风险隐患的上市公司。对引进后的上市公司,应督促其规范运作、合规经营,并加强风险信息监测。(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上市公司风险监测防处。发挥苏州市上市发展引导基金等纾困基金作用,积极稳妥加强政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债委会、联合授信机制、民营企业融资会诊帮扶机制等,一企一策分类稳妥化解债务风险。对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各地要做好相关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功能。发挥苏州市证券同业公会等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行业自律职能,敦促各类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不断提升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桥梁纽带作用,督促上市公司合规经营,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展现苏州上市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责任单位:苏州市证券同业公会、苏州市上市公司协会)
七、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并会相关职能单位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奖励扶持政策涉及的证券公司,应在苏设有分支机构。
(三)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政府批转市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1〕101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苏州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6〕62号)等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