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郑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某日,被告人郑某以出售牟利为目的,与他人约定购买300条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的555(金)卷烟(价值人民币50,556元)。同月13日午间,被告人郑某依事先约定,至本市浦东新区恒庆路、曹卫家路附近向刘启明提取上述卷烟时,被上海市某区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查获,被告人郑某跳河逃逸。同年8月4日,被告人郑某被抓获,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郑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郑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马政鹏律师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缴获的卷烟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