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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9 16:53:51| 浏览次数:



2020年3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苏州地理位置沿江靠海,是衔接长江流域腹地和长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区域,反走私工作形势比较严峻。特别是非设关地偷运走私成品油、白糖、冻品等,不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这些物品未经我国口岸部门检验检疫,品质参差不齐、卫生状况缺少保障,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了威胁。2019年,苏州市政府组织开展了非设关地偷运走私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形成合力,构建了“打、防、管、控”的反走私立体防线。经过一年的专项整治,我市非设关地走私高发、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但走私活动依然存在,反走私任重道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解决当前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践中面临的部门职责界限不清、反走私主体责任不明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起草过程

根据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要求,2019年10月,市打私办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初稿。起草小组先后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开展调研座谈,共收集立法修改建议二十三条,对起草的《办法》初稿进行了十余次修改。10月23日、11月20日,杨知评副市长先后两次召集市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打私办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办法》制订工作。12月,市打私办向社会全面征求意见,并同步完成了《办法》送审稿立法依据整理。2020年1月16日,市打私办将《办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议。进入合法性审核程序后,市司法局在征求意见基础上,联合市打私办召开专题座谈会,再次听取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2月26日,时任市政府韩卫副秘书长召集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司法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苏州海关缉私分局等单位,对送审稿中的部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最终形成《办法》。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起草制订的。《办法》不分章节共十八条,主要从强化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综合治理举措、加强社会共治等方面做了规定。同时突出问题导向,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践工作中反映最突出的流通领域成品油贩私问题的查处和运输工具的处置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政府和部门职责。《海关法》确立了“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国家缉私体制,但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为此,《办法》第三、四、五、六条分别对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原则和机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更好地推动我市反走私工作有序开展。其中《办法》第三条规定了苏州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权责统一、统筹协调、依法处理的工作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行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综合治理机制。第四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第五条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明确其职责。第六条规定了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共治中的职责,重点明确海关、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烟草专卖等部门的职责分工: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法履行查处走私行为职责。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外的非涉税走私犯罪案件。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依法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发现涉嫌走私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海关处理。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

(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措施。走私是一个社会问题,反走私除了直接打击走私犯罪行为以外,还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建立反走私综合治理数据互联、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在走私高发易发的区域设置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视频监控等设施,并明确监管责任和人员;建立日常巡访督查制度;建立车辆、船舶信息档案,完善车辆、船舶违法行为信息通报机制;依法做好涉案物品存储、处理工作等。

(三)加强社会共治。防范和打击走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办法》第七条、第十四、十五条分别对行业自律、诚信管理和举报奖励进行了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规范,指导和监督行业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执法部门加强反走私诚信体系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打赢反走私人民战争。

(四)对反走私综合治理重点领域、重点商品进行规制。《办法》对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实践中反映最突出的流通领域成品油贩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处置问题进行了明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商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发现有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查处,并及时向同级打私办报告。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涉嫌销售走私成品油或者明知属于走私成品油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打私办报告,并依法进行处置。第十二条规定,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由海关予以处置。其他涉案的运输工具,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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