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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犯罪
故意伤害:荣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13:09:09| 浏览次数:


荣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荣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荣某在金汇镇泰日社区xx路xx弄上海xxx电子有限公司内上班时,因工作琐事与被害人王甲、王乙发生争执和扭打。其间,被告人顾某扳手殴打被害人王甲、王乙,致王甲头部受伤、王乙右手骨折、胸前皮肤裂创。经鉴定,被害人王甲左侧顶部少量硬膜外血肿等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王乙右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4月24日,被告人荣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荣某因工作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荣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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