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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犯罪
赌博涉黄: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发布时间:2020-11-12 09:05:27| 浏览次数:



扈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扈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扈某伙同被告人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扈某注册QQ群(群号:XXXXXXXXX)并作为群主在群内上传淫秽视频,被告人燕某则在名为“x播”的网络平台上做主播,通过收取虚拟礼物后将观看视频人员拉入该QQ群观看淫秽视频,传播淫秽视频。被告人扈某、燕某通过上述方式分别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及3000余元。经鉴定,上述QQ群内共有淫秽视频150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扈某、燕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扈某、燕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认罪认罚并已退出其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名辩护人分别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人民法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二、被告人燕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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