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某非法组织卖血案
被告人:弘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起,被告人匡某经事先联系,伙同被告人弘某通过网络发布招募献血者的信息。同年6月5日,被告人弘某、匡某分别实施带人、安排住宿、看管献血者、收取手机等行为,组织十余名献血者乘车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出发至本市徐汇区XXX献血点进行卖血活动,欲从中牟利,后在献血点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弘某、匡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弘某、匡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同时,相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弘某、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未从本案中获利,建议法院均予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弘某、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非法组织多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匡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弘某、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弘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匡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