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窃取信用卡信息案
被告人:汪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湛某、汪某、毛某、禹某、狄某、米某等人使用杨阳、石宏霖、肖国其、肖吉中、朱强、蒋小杰、冉海涛等20余张从他人处购买的身份证,至本市上海大饭店控江路店、老头儿油爆虾巴黎春天店、老头儿油爆虾南方商城店、南京大排档龙之梦店、壹泰东南亚餐厅、70后饭吧天山店、避风塘金科路店等十余家餐厅应聘服务员,在为顾客结账时,使用随身携带的侧录器窃取顾客的信用卡信息,分述如下:
被告人湛某于2017年3月30日至4月1日在老头儿油爆虾巴黎春天店、同年5月28日在老头儿油爆虾南方商城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3条,涉及信用卡3张。
被告人汪某于2017年5月26日在70后饭吧天山店、同年5月28日在上海大饭堂控江路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4条,涉及信用卡4张。
被告人毛某于2017年3月5日在上海大饭堂控江路店、同年3月10日在避风塘金科路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3条,涉及信用卡3张。
被告人禹某于2017年5月29日在上海大饭堂控江路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1条,涉及信用卡1张。
被告人狄某于2017年2月25日在南京大排档龙之梦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2条,涉及信用卡2张。
被告人米某于2017年5月27日至5月29日在上海大饭堂控江路店,使用侧录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经鉴定其中足以制作伪卡的信息共计2条,涉及信用卡2张。
2017年6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民警在本市嘉定区的艾简宾馆208房间、215房间内将被告人湛某等8人抓获,并查获8部用于作案的专用工具侧录器、电脑、他人身份证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湛某、汪某、毛某、禹某、狄某、米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湛某、汪某、毛某、禹某、狄某、米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湛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被告人汪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毛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四、被告人禹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被告人狄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六、被告人米某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七、查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