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被告人:蓟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4日至8月15日,被告人蓟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将205部视频文件贩卖给王某某。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中的183部为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蓟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审理期间,被告人蓟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控辩双方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蓟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