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经典案例>刑事辩护>社会犯罪>
社会犯罪
猥亵儿童:荀某猥亵儿童案
发布时间:2020-11-22 11:30:26| 浏览次数:

 

荀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荀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荀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文化中心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女)诱骗至航鹤路东方有线营业厅附近偏僻处,让黄某某躺在草坪上,脱下黄短裤,抚摸黄胸部、阴部,舔黄阴部实施猥亵,并对黄进行言语威胁。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荀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猥亵事实。

被告人荀某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马政鹏律师提出荀某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管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荀某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荀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荀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荀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