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某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荀某
辩护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荀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文化中心内,将被害人黄某某(女)诱骗至航鹤路东方有线营业厅附近偏僻处,让黄某某躺在草坪上,脱下黄短裤,抚摸黄胸部、阴部,舔黄阴部实施猥亵,并对黄进行言语威胁。
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荀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猥亵事实。
被告人荀某对上述指控基本无异议。辩护人马政鹏律师提出荀某当庭自愿认罪,要求对管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荀某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荀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荀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儿童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荀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