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婚姻纠纷,两种离婚方式的“索引”
发布时间:2021-01-04 11:48:17| 浏览次数:


笔者经常接到当事人关于离婚的咨询,很多当事人对结束夫妻关系的方式存在不少困惑。为了帮助被离婚问题所困扰的当事人,笔者下面就离婚的两种方式展开论述。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方式上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协议离婚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合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二)离婚登记的撤销
1.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解除婚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
3.如果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离婚条件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婚后子女抚养或遗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一)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
1.在诉讼中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在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

以上就是离婚的两种方式,笔者认为能够协议离婚的时候,就不要在法院“唇枪舌剑”了。曾经牵手漫步花园,现在“脸红脖子粗”甚至“拳打脚踢”,离婚对有的人来说是种“解脱”,对有的人来说却是“后悔”。

“宁拆一座庙,不破一桩婚”。《民法典》设定了离婚冷静期,也是为了让男女双方理性离婚,离婚不再“后悔”,离婚需谨慎。文/吕楠楠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