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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们需要躲避常见的法律"大坑"(一)
发布时间:2021-01-15 18:02:43| 浏览次数:


老板们需要躲避常见的法律"大坑"(一)


每个老板的成功都离不开市场,而市场更离不开法律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这些罪名涉及企业从设立、融资、生产销售、财务管理、劳动用工、人员治理、市场营销直至企业破产清算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如果踩到这些“坑点”将会陷入“万丈深渊”。小编就将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面为线索,对刑法中企业家常见的“坑点”罪名进行重点介绍。

 
一、企业组建设立方面

企业的设立是一个企业诞生的标志,出生和死亡,是一个生命的起点和终点。在这两个方面主要涉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罪名。

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资金缺乏和融资方面

融资即企业或个人根据自身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投资者和债权人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理财行为。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离不开证券发行、交易机构、银行系统的支持。企业在与他们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证券、金融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的金融法规以及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某些规范操作程序不熟悉,或者故意违规去操作,就很可能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羔羊”,或者本身行为直接触犯刑法引起刑事法律后果。  

 

(一)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可能要踩的“坑点”: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3.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4.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6.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触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

7.行为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连续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又或者进行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等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可能触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二)违反银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规定的罪名,可能要踩的“坑点”: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的;或者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可能触犯“贷款诈骗罪”;  

2.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触犯“高利转贷罪”;  

3.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三)其他融资途径的“踩坑”点

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有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从而触碰法律的“底线”。

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

 

三、生产和销售方面

国家对每个企业都会有一些特定的要求, 并会制定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比如质量、安全生产、卫生、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如果这些方面的要求不能达标,企业是不可能从事该行业的。如果企业在未达标的情况下生产经营,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甚至还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专门设立了一个章节条文,来规范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比如“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业、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四、财务管理方面

(一)税务管理中的刑事法律“坑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在税务管理过程中,必须照章纳税。如果违反国家关于税务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抗拒缴税、逃避追缴欠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税款流失的,将可能触犯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二)发票管理中的刑事“坑点”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我国对发票的制造、销售、使用和购买等一系列行为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规定,并且对不同种类的发票予以区别对待。

1.发票制造和出售发票方面,法律对所有发票的规定都是一致的,即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类发票,禁止非法出售各类发票,否则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分则根据发票的不同类型特别规定了不同的罪名。比如,“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在发票使用方面,法律禁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3.在发票的购买方面,法律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予了特别严格的管理:禁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触犯相应的犯罪,要接受刑罚的制裁,将会被判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五、劳动用工方面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发清晰,国家对劳动者的执法力度也越来越严格,在法律的大框架下,企业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不遵守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那么不仅有可能引起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民事纠纷,而且还可能涉及到承担刑事责任。  

1.强迫职工劳动罪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暴力、威胁及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触犯强迫职工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触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3.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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