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资讯>
行业资讯
困惑: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
发布时间:2021-01-20 09:56:58| 浏览次数:



职工因公受伤,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工伤赔偿,但是要拿到工伤赔偿款,需要先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而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点十分重要,并且不同受伤器官的鉴定时间也不同,那么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案情简介:
老杜某天凌晨在单位加班时,因小包操作失误导致其左膝盖被砸伤,伤情较为严重,送去医院检查敷药之后感觉不太严重了,老杜的朋友李某让他赶紧去做工伤鉴定,而妻子却认为至少等膝盖痊愈再去鉴定。那么工伤伤残鉴定的最佳时间是什么时候呢?


律师解惑:
员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伤残鉴定,一般而言,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如果医疗期尚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在实务中,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各种致残情况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造成某人体器官肢体的直接损伤或者缺失,虽然器官的损伤缺失较为直观和具体,评定分级也有严格清晰的限定,在损伤发生或者器官切除、修补时就可以决定伤残等级,但是,对器官损伤的鉴定要等到临床手术后修复创伤、创口愈合以后进行,一旦临床上治愈或好转(主要指伤口愈合),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功能障碍。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
(3)职业病损伤。职业病对人体的损害主要内科伤害,而且病情可能在不同时间有变化,很难有准确的医疗终止期,所以,职业病没有一个最佳的评定时间,只有一个相对的评定时间,而且进行伤残评定之后不像意外事故造成的工伤评定那样基本稳定。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来源:大政道法律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