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官网 热线电话:0512-67518879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律所新闻>行业法规>
行业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21-01-25 16:07:03|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事务

知识产权保护事务

涉外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事务

诉讼与仲裁代理事务

税务律师事务

婚姻家事事务

房地产法律事务

经典案例

民商事代理

刑事辩护

非诉业务

婚姻家事

房产纠纷

合同纠纷

律所新闻

律所新闻

行业资讯

行业法规

公益普法

更多 +团队化律师服务

全国服务热线 :0512-67518879


移动电话:+86 189-6211-6353 专线(周六/周日)

涉外法律服务专线:+86 0512-67951152


律所地址: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苏城商务中心A座1903、1905

上海总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


更多法律咨询

微信即时沟通

QQ咨询 微信咨询

电话咨询

18962116353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