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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范下的合同解除体系
发布时间:2021-02-01 16:37:43| 浏览次数:


2020年1月29日下午,大政道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联合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明伦所”)举办“民法典规范下的合同解除体系”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由吕泊岑律师主持,吕泊岑律师是明伦所高级律师,主要解决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案件。


苏州合同纠纷律师


吕泊岑律师研读新实施的民法典相关内容,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探讨了民法典下的具体合同解除规范。他凭借自己的办案经验,分析整理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下的合同解除的相关情形,将这些情形进行分类,形成了相应体系。重点涉及到以下几点: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解除应满足因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情势变更解除权、守约方的法定解除权、违约方解除权等情形。其中,守约方的法定解除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区别于不安抗辩权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迟延履行或者违约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外,如果解除合同还需要了解合同的目的,一般而言,法定合同的目的分为买卖、施工、承揽、租赁、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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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法院一般审查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诚实信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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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中一种重要的形式,违约责任不同于无效合同的后果,违约责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销等)、违约赔偿、支付约定违约金等。另外,债权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将会增加债务人费用和其他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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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以增智,学以立德、学以致用,一个人的本领不是天生的,只能通过学习和时间来获得。对于此次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吕泊岑律师系统化的理论分析以及实务案例的办案经验分享,大政道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与明伦所对合同的解除情形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双方还探讨了一些典型案例,并且对吕泊岑律师的敬业精神以及无私分享表示感谢。文/朱亚龙 来源:大政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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