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吴在电子厂工作,吴某某天中午与另一名员工小郑发生口角产生肢体冲突,小郑在车间内把老吴推倒,老吴经医生诊断为左手骨折。老吴出院后,请求电子厂申请工伤认定,电子厂认为老吴受伤与工作没有关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对此,老吴感到十分困惑,自己摔倒发生在工作单位,为什么就不算工伤?
律师解惑:
在工作单位、工作时间由于工作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把在工作单位发生的所有伤害都算工伤,老吴与小郑发生口角,双方打架斗殴行为引起的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