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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与未认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么?
发布时间:2021-02-19 15:55:31|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老魏是某快递公司司机,在一次运顺过程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但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为其出具了“工伤证”。后来受伤部位旧伤复发,老魏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可是公司却不予理睬,老魏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就准备解除劳动合同。老魏心中困惑,公司能与未认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明伦律师解惑:

被认定为工伤但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的职工虽然不应享受有工伤伤残职工的待遇,但是仍然应享受工伤待遇,如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与没有工伤的职工区别之一。工伤但鉴定没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当其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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