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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21-02-20 16:29:55| 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小秦是某公司的员工,某日,其在工作中因硫酸桶破裂一条小缝儿,硫酸外溅,由于没有穿戴防护服,而致使其腿部受伤。事后该公司以小秦明知道硫酸外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在抬硫酸的过程中不穿戴防护服,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属以自残为由,拒绝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员工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受伤的,算不算工伤?

 

明伦律师解惑:

在工作中因为疏忽导致死亡,不能认定为自残或者自杀。只有完全是职工追求伤残或者死亡的,才可以认定为自残或者自杀,此种情况下,伤亡与工作无关。而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而受伤,虽违章操作,但如果尚不构成“蓄意违章”,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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