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下午,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明伦所”)举办“民法典规范下的合同体系之合同目的及示范合同条款”法律知识讲座。此次讲座由吕泊岑律师主持,吕泊岑律师是明伦所高级律师,主要解决民商事案件。
合同目的条款不应仅出现于合同首部的名称、编号、交易方、担保人、签订地点、目录、鉴于、定义、引言等部分,及合同尾部的当事人、担保、代表人、地址、账号、邮箱、联系方法、声明、签署栏等部分,合同附件中的证明类附件、细节类附件部分。应将合同目的条款约定于正文中的合同标的、交易方式、问题处理部分。
合同效力审查,一般从合同主体、代理权限、审批、合同签署方面瑕疵等方面着手,应尽量修复漏洞、补充手续。部分条款无效的,不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可适当修订该条款,并且向当事人说明提示,如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导致交易风险过大,则仍可签署。确实无有效交易模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向当事人明确签订的法律后果、风险、由其自行决定;(2)导致严重行政处罚甚至犯罪,必须明确说明后果,建议不应从事此交易;(3)在合同中对善后清理、责任分担、责任追偿等作出决定,可能被采纳,确认无效或者无法履行时,促成尽快达成和解协议,一般有效。
有关合同争议解决的条款主要从协商、仲裁、诉讼三个方面条款去解决。以协商条款为例,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期限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如15日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合同书等文件或一方按照合同之约定,恢复履行义务。如15日内双方协商不成或接受书面通知的一方15日未予以答复,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提起仲裁。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时时学,不怕千万卷。对于此次法律知识讲座,通过吕泊岑律师系统化的理论分析以及实务案例的办案经验分享,明伦所成员对合同目的及示范性条款内容有了更高层次的理解,更加钦佩吕泊岑律师的敬业精神以及专业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