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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那些不为人知的细节
发布时间:2021-06-25 10:12:48| 浏览次数:

如果也曾轰轰烈烈地爱过,不妨选择平平静静地分别。

 

协议离婚也许是一段婚姻最好的结束方式,至少曾经深情对视的人,不必对簿公堂。

 

时间短、花费低、压力小,一纸离婚协议快刀斩乱麻,斩断情丝,了却烦恼,各自成全。

 

一份协议常常内有乾坤,离婚协议也不例外。既是为了好聚好散,也是为了各取所得,一份全面有效的离婚协议的拟定与签署都要慎之又慎。

 

完整的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达;孩子抚养探望的权利约定;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处理;违反协议承担的法律责任。

 

1.签约主体

离婚协议必须是夫妻双方自愿且到场面签,提前签署或者他人代签的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2.子女抚养

(1)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父或者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2)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或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避免之后产生争议,还需再次起诉。

 

(4)子女姓氏,如需更改子女姓氏,应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协商一致更改子女姓氏,避免以后出现一方要求法院责令恢复姓氏的情况。

 

3.财产分割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夫妻财产数目、分配方式,如房屋需要约定过户时间、银行存款需要确定存款银行及存款数目、公司股权需要确定分割方式、股票需要明确具体信息等,协议中最好列明双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并约定隐瞒财产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如果直接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条款,而不做详细说明,对方故意隐瞒财产,己方一般无权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4.债权债务

在协议书中应当明确是否存在债务,存在哪些债务,若有债务需要明确债务由谁承担,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若债权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双方均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但一方偿还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5.给付义务

在离婚协议中,如果约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进行给付补偿的义务,不仅要约定给付的数额和期限,最好约定不按期支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一方延期给付时,延期给付部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计算双倍罚息。

 

6.户口转移

涉及一方或者孩子户口迁移,必须要户主或者户口本持有方的配合,如果产生户口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也无权干涉,最好在离婚协议中写明不迁出户口或者不配合办理的违约责任。

 

7.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书的生效以“离婚”作为生效条件,自办理离婚手续之日起方能生效。如果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依据。

 

一段感情从开始到结束,婚书定了姻缘,离书绝了恩情。离婚协议是双方的体面,也是彼此的成全,少一点尔虞我诈是最后的尊重,多一点严谨认真是最好的保护。

 

 

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公平正义,我们义不容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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