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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周某与某房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06 17:01:30| 浏览次数:

李某、周某与某房产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楠楠,吕泊岑,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

被告:某房产公司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经被告某房产公司居间介绍,原告方与案外人陈某、周某达成合意,于2019719日,双方签订《苏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支付佣金10400元。由于2019724日苏州政府出台新的限购政策,导致合同目的已无实现可能,故被告应返还佣金104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请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房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周某酬金10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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