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设备公司与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某设备公司
被告:某环保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洁军,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从2019年5月5日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管道制作金属制品,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截止2020年1月13日,原告共为被告提供价值1649800元货物及相关服务,被告仅支付1446475元,余款20332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着,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钱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签订的《对账确认函》,其中76825元支付期未届满。扣除保证金后,被告仅欠原告尾款126500元。被告未支付尾款是因为原告的原告的员工在操作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误,导致康宁二期工程厂内设备失火,被告因此给发包方先行赔付了30余万经济损失。加上疫情影响,被告实际经营勉强维持,暂时无力承担该笔费用。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环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支付原告某设备公司货款1265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职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