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与孙某购房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
原告:钱某
被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签订了案涉房屋《购房居间合同》,约定房价款为230万元。原告在取得系争房屋的房产证想要将户口迁入时,发现房屋内有一个名为毛某的户口,遂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迁出,但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确认系争房屋内现在存有毛某的户口,但不同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仅有权迁出其本人的户口,现房屋的产权已经转移给原告,被告已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毛某户口,属于履行不能。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钱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256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