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惠莹,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
被告:卫某
被告:蒋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8年5月19日,被告褚某以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现实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至,共计6个月,未约定利息,由被告褚某、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天向被告褚某的账户转账228000元。现该笔借款已过清偿期限,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无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28000元及利息(以228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8年11月21日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蒋某、卫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褚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