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沈某信用卡纠纷案件
原告:某银行
被告:韩某
被告: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政鹏,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沈某向原告某银行偿还信用卡项下透支钱款本金51111.14元,利息9697.28元,手续费8222.36元;2、判令被告沈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按期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构成违约。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是刑民交叉的案件,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取决于另一起刑事案件的结果。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中止本案的审理,待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事实,分清某乐器公司、信用卡申请人相关责任后,给予被告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沈某向原告某银行清偿本金51111.14元、手续费8222.36元及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