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秦某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胜权,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告,2015-2016期间被告因采购沙石材料,资金急需周转,便向原告提出借款,由于双方是沙石生意的合作伙伴,原告便借款给了被告。在2019年被告亲自写下欠条,连同货款以及钱款,被告共欠原告90万元,此欠条签署后,被告仍推脱不付,故原告诉至判决。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钱款69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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