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夫妻对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借此表示相互忠诚、相互关爱的情感状态。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这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聊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
【案情简介】
林某(男)与谢某(女)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婚后林某与异性李某长期存在不正当交往。2018年1月,林某与谢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造成离婚,儿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林某仍与李某保持交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谢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处理子女抚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
1. 婚内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谢某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谢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上述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诚协议,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情形,谢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林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应对无过错的谢某酌情予以照顾。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来源等情况,判决儿子随谢某共同生活,并由谢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作为离婚的标准。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平衡双方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