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手房市场交易持续火热,实务中存在大量签订阴阳合同的情形。一份合同会被公示登记并且在不动产信息登记处进行备案,称为“阳合同”;另一份合同实际记载双方当事人真实认可和实际履行的标的物价款等信息,称为“阴合同”。那么对于阴阳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这种目的在于规避政府的有效监管或获取不当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法律分析】
阴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于合法有效,双方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阳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并非双方的真实的交易价格,违反国家税收法规的部分应当由房管部门反映更正,不影响当事人履行阴合同的义务。阳合同中属于虚伪意思表示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立法对于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没有一律认定无效,而是将这些合同转由税务主管机关或其他部门监督处理,这样也有利于保护交易稳定性,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