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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律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和主要工作。
发布时间:2021-09-15 15:33:53| 浏览次数: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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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调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根据该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提供辩护。总之,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只能委托律师提供辩护,律师实际上是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的唯一渠道。在被强制采取措施后,犯罪嫌疑人从行动自由的环境,变成了相对被动、几乎与外界完全隔绝的环境,孤立无助。他非常希望得到亲戚的关心和帮助。这个时候,如果有他信任的人能来找他,哪怕只是说几句话,都会是对他莫大的精神支持。因此,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第一角色,带给犯罪嫌疑人家人的关心,帮助他们克服心理上的困难,帮助他们以正确的态度面对即将到来的审判。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由于其本身很快就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与外界几乎完全隔绝;而家属并不了解详细情况,其具体干了什么,从侦查机关所了解的情况也仅仅是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大概做的事情,具体的详细根本无从得知,此时,心里的焦虑可想而知。有些嫌疑人家属就多方寻找关系,找所谓的“能人”帮其疏通关系,了解情况,更有甚者,希望通过所谓的“能人”为其疏通关系,违法逃避刑事处罚,结果是到处烧香拜佛,广撒钱财,浪费了大量的金钱与时间。实际上,如果有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其本身对于所做的事情基本是了如指掌的,如此就能得到绝对可靠的案件情况,对于接下来所面临的刑事处罚也有了基本判断,以上即为辩护律师在侦察阶段的第二个作用,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从而能对案件的走向有基本的判断。


     律师一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案件所涉的法律问题有比嫌疑人更精深准确的了解,在会见嫌疑人的过程中,除了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外,针对侦查机关指控嫌疑人涉及的罪名的构成以及如何处罚可以对嫌疑人详细告知,使得嫌疑人对于接下来的侦查有所准备,同时对于其可能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大概有所准备。此外,不可否认,个别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等情况,此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代表犯罪嫌疑人提起控告以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嫌疑人家属在家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然要问到的一个问题,“能不能早点出来”,实际上也就是取保候审问题。取保候审可以侦查机关主动依职权决定也可以依当事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的申请而审查决定;在实务操作中,侦查机关主动依职权决定的取保候审少之又少,仅针对几种特殊类型的案件,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主动审查决定取保候审,此时,嫌疑人家属或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就尤为重要;而嫌疑人的家属一般不了解案情即便通过某些方法了解到嫌疑人所涉的案情也并不熟悉法律,一般情况无法依据法律和案件的事实写出令人信服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出来,此种情况之下,要想取保候审显然难之又难,在后续的刑事阶段即便有可能重新审查批准取保候审也耽误了大量的时间,导致嫌疑人无辜在与人隔绝的场所多待了很长时间。由此,不难发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性作用,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之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将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此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经验,从此阶段开始,辩护律师就可以查阅侦查机关因侦查而形成的案卷材料,了解侦查机关侦查而搜集的证据材料。据此,辩护律师可以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检察意见,例如案件的证据不足,不足以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可以建议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或者是不予起诉;例如侦查机关所认定的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不准确,可以建议检察机关更换罪名后起诉;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显著较轻,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起诉等等;除此以外,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以及与嫌疑人的交流,发现对嫌疑人有利的线索,可以提供给检察机关,要求其核查或者退回侦查机关核查,也可以自行搜集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从而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获取对嫌疑人有利的局面,因为按照实务操作经验,如果形成错案,后续想推翻,检察机关会与嫌疑人及辩护律师形成更激烈的对抗局面,难度可想而知,最后最大最直接的受害人必然是犯罪嫌疑人本身。因此,审查起诉阶段实际上非常重要,律师在这个阶段的作用也非常重要,不可忽视。


三、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之后,检察机关会依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针对个别案件分别做出处理,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会依职权移送至人民法院,由此刑事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也随之到来。狭义上,我们说辩护律师一般即指律师出庭为涉嫌犯罪的被告人提供辩护,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实际上是整个刑事活动中最最重要的阶段。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将依据此前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依靠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庭审经验,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事实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对嫌疑人有利的意见。此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出庭诉讼,要求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出庭参与公诉的检察人员一般均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而如果没有律师提供的辩护,仅依靠当事人的自我辩护,很显然是无法针对其形成有效的对抗的,其结果就很可能是检察机关怎么指控,审判机关怎么认定,审判活动流于形式;另一方面,被告人出于顾虑,怕过多的为自己辩护落了个态度不好,不愿接受法律制裁的结局,最后也就不能也不敢为自己辩护。而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既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在审判活动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诉讼地位,完美地解决了上述问题,作为被告人或其家属的被委托人,忠实于被告人及其家属,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以及诉讼地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最大限度的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基于以上所述,不难看出律师在犯罪活动三个阶段的作用不容小觑。有条件的情况下,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尽可能委托律师介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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