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清楚的是在已经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未直接抚养的,可以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对于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只有一方对子女进行抚养的特殊情况,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孩子的抚养费呢?本期以案说法来聊一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以主张抚养费?”
【基本案情】
秦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2016年12月8日结婚,于2017年8月18日生育一子陈小某,秦某某住院生育陈小某的医疗费用由被告陈某某支付。但自陈小某出生不久后,其母亲秦某某即带其离开单独居住至今,陈某某未支付过陈小某抚养费且现无固定收入。陈小某就抚养费问题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是本案争议的要点。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亲追索抚养费。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按照每月800元一次性支付原告陈小某自出生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陈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