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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更应该优先考虑孩子们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1-10-08 13:53:02| 浏览次数:


在处理一段婚姻关系时,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被更多地关注到。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应该被作为首要考虑的事情,维护未成年的人身财产权益是家庭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内涵。本期以案说法来聊一聊,离婚案件中优先考虑未成年利益的话题。

 

【案情简介】

 

梅某某与安某某于2012229日登记结婚201377日生育女儿安小某,自2018年开始因安某某经常酗酒并引起夫妻矛盾。2019年起,安某某酗酒严重,经常酒后对梅某某施暴。2020529日,安某某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并殴打梅某某,女儿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梅某某当晚三次报警。2020721日,梅某某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女儿。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某某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女儿安小某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安小某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梅某某抚养女儿,安某某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梅某某与安某某离婚,女儿安小某由梅某某抚养,安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1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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