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房子和婚姻的关系越来越紧密,购房似乎成为了结婚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婚前个人买房成为了很多年轻人的选择,不管是因为资产升值的投资需要,还是为了内心踏实的安全需求,婚前婚后的房产归属都是很多人关心的话题,本期我们以案说法来聊一下婚前个人买房的话题。
【案情简介】
丁某在2013年3月26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702192元,婚前丁某已支付按揭贷款合计278929.80元。2015年5月29日丁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开始共同偿还涉诉房屋按揭贷款,但房屋权属证书尚未办理。后夫妻二人感情不合,2020年4月23日,赵某诉至法院请求与丁某离婚。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该房屋的权属登记至案结之时尚未办理,涉案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丁某婚前个人与房屋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应由丁某继续履行,丁某则对赵某以财产折价的方式进行补偿。遂判决准予赵某与丁某离婚;丁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丁某继续履行,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赵某补偿款24万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