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就在大家关注各种买买买付定金付尾款时,小慧向小王提出了分手,于是小王被迫和大家一起过“光棍节”。正当他准备化悲愤为购买欲和大家一起买买买时,发现自己的存款在恋爱期间基本都转给了女朋友小慧,连买买买都没有资本了。他想知道能不能把之前给小慧的转账再要回来,于是他找律师咨询: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相信很多情侣都会有这个疑问,其实司法实践中情侣分手后索要之前转账的诉讼屡见不鲜。不管你是想未雨绸缪还是亡羊补牢,建议看这篇文章为你的爱情和钱包“保驾护航”。
本文将分几种转账情形详细阐明其中的法律行为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在区分不同的转账情形之前,我们需先明白两个法律常识:第一,恋爱关系期间的财产是各自所有。第二,恋爱同居时间即使再长,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婚姻关系。我国是实行婚姻登记制的国家,婚姻关系的成立必须以登记为要件,简单来说,双方要成为夫妻必须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之前,双方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关系。
赠与
赠与是最常见的情形,双方情到浓时自然想为对方倾尽所有。在法律上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无条件赠与不能要求对方返还,附条件赠与可以要回。
那么哪一种赠与会被认定为无条件赠与呢?在法院裁判中一般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会被认定为是对对方无条件的赠与。比如“520”、“1314”等转账行为。
附条件的赠与通常是一方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另一方应当予以返还。在诉讼中,主张返还的一方要提供证据证明该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法官还会结合金额大小、转账次数等综合判断。
民间借贷
如果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情形下是可以要回的。
要怎么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呢?通常是双方的一些聊天记录、借条、欠条转账记录等一切能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实际交付,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诉讼中,法官会要求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提供能够证明借贷的证据,若无法证明,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时要求对方返还的难度会进一步加大。
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因为大家对不当得利这个法律概念比较陌生,笔者通过一个连云港中院(2021)苏07民终3439号这个判例展开叙述:
基本案情:2020年8月起,姜红兵与季金芳建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姜红兵自2020年8月10日至2021年4月8日期间分31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季金芳90000元。后双方分手,姜洪兵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季金芳返还。那么法院是否能够支持呢?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益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姜红兵向季金芳转账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赠与,并非不具备法律依据,故姜红兵以不当得利主张季金芳返还款项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是恋爱同居关系,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表明,上诉人在给付被上诉人款项时对于款项的给付目的和用途均是明知的,且均是自愿给付的。上诉人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被上诉人款项,亦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以恋爱为名欺骗被上诉人。故上诉人为维持和发展恋爱同居关系而自愿给付被上诉人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所以针对男女之间转账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对方返还,需特别注意两点:一、对方的获益是否没有法律依据。二、该转账是否确实以结婚或者关系存续为目的的转账。律师要提醒各位,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转账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相当大的举证难度。
刑事诈骗
若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是可以要回来的。
简单举个例子:小王与网友小花网恋,小花声称自己家人生病。故,小王持续、多笔向小花转账。直到后来才发现:其一、小花是个男性,其二、小花家中并没有人生病,这只是小花骗钱的借口。此情形下,小王可以主张返还,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刑事责任。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行为等等,所以律师需要提醒大家:凡涉及诉讼,最好都准备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为法官和律师所能看到的是证据呈现下的“客观事实”,真正的事实只有当事人之间清楚,而最后案子的判决也往往是依据证据所能表现出的“客观事实”。恋爱可上头,转账需谨慎!
作者:王玲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