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的诞生对于许多家庭来说,都是值得庆祝的事情,国家为此还专门设立了生育津贴制度。生育津贴的发放,是为了保障妈妈们休产假期间工资收入不降低,但是有些用人单位却打着发放“生育津贴”的旗号,克扣女职工的工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小赵在公司工作五年,去年怀孕了,生了个女儿。休产假前,小赵的工资是每月6000元,但产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只发给小赵4000元的工资,产假过后,社保部门向公司支付小赵的生育津贴为每个月4700元。小赵心生疑惑: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到底该以哪个为准呢?
法律分析
产假期间不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基本原则,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发金额和本人工资标准中的较高数额向劳动者发放生育津贴,小赵应该以每个月6000元的标准领取生育津贴。
如果遇到小赵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先收集保管好相关证据,然后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工会、妇联等相关组织求助,也可以向律师咨询相关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 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