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杨某在某连锁药房的6家门店多次购买一款提神醒脑的保健品,后杨某以该保健品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药房“退一赔十”。药房辩称,杨某并非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该保健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应当驳回杨某的诉求。但经审判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杨某的诉求。
笔者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条规定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加以限制,明确了只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能基于消费者的身份,主张相应的赔偿。
本案中,杨某知假买假,自然不应受消法保护,但最终为何能获得法院支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对于购买食品、药品,法律并不苛责消费者的主观目的,即使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也不能阻碍消费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
本案中,杨某在药房购买的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需要强调的是,保健品全称为保健食品,属于食品,不属于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故杨某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药房赔偿其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消法之所以不保护知假买假的行为,一方面是因为知假买假者并不属于消费者,其意图通过惩罚性赔偿牟利,违反诚信原则。另一方面知假买假者对产品质量问题明知,不存在被欺诈的情形,其自愿、主动购买质量问题产品的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同时,知假买假的行为不仅严重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那么法律又为何要保护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者呢?
食安法以及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与公众的生命健康又紧密联系,从社会法益来看,应当优先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即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者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其可以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主张相关赔偿。同时,这样的规定也足见法律对食药质量问题的零容忍,对不合格食药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给予沉重打击。此外,消法与食安法系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消费者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与生产者、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当然优先适用食安法。
基于上述,本案中,杨某虽然为知假买假者,但因其购买的质量问题产品是食品,故其主张药房赔偿的诉求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作者:孙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