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引言
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压力很大,尤其是新冠疫情以来,各种不确定因素陡然增多,为排解内心的苦闷,很多人选择邀三五好友小聚,畅饮以消愁,然而近些年因醉酒发生意外引起的赔偿纠纷频频引发社会热议。那么因过度饮酒发生意外,同饮者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律义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案情简介
王某受赵某邀请,驾车与彭某、龙某到赵某家中聚餐,聚餐期间四人均参与饮酒,王某在聚餐结束前身体已有醉酒状态表现,结束后王某被送至一餐馆内休息,随后其身体发生异常,经抢救未果王某于餐馆内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为:王某因乙醇中毒昏迷期呕吐物吸入呼吸道致呼吸道堵塞窒息而死亡。王某家属将同饮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30万余元。
法律分析
因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致使他人发生特定危险,其他共饮人具有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因共同饮酒致人伤亡的,一般而言伤亡者本人对其伤亡的后果负主要责任,同饮者对伤亡者的人身损害根据因果关系、过错大小和责任比例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作为一般的理性人,其对于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能够预见损害后果,但其过于自信并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而王某应当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而同饮者三人没有尽到注意、提醒义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彭某死亡,亦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小提示
对于过度饮酒发生意外,一般在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情况下,同饮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章结语
需知古人言“今朝有酒今朝醉”并非让我们沉醉于饮酒以逃避现实,而是表达一种豁达、洒脱的人生态度,启示人们在面对困难和压力时保持乐观、通达的心态,积极解决问题。小酌怡情,醉酒不仅伤身,还可能面临赔偿责任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