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企业的壮大发展,离不开员工们兢兢业业地奋斗,但世事难料,有些员工难免会在奋斗过程中,出现意外。这些意外就是所谓的“工伤”,为了应对这些意外,企业都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但有了工伤保险,企业就“万事大吉”了么?本期我们就来聊一聊工伤费用的支付问题。
案情简介
小唐是一家公司的会计。某天,小唐去银行办事,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唐右腿骨折,该公司将小唐送到医院救治,并为其申请了工伤认定。那么,小唐因工伤花费的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么?用人单位需不需要支付一些费用呢?
法律分析
因工伤产生的费用,一般来说是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支付的。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费用: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如果评上伤残等级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