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入
小王最近沉迷于收集球鞋,为了收集心仪的球鞋,小王不仅花光了多年的积蓄,还对外借了多笔款项,共计5万元。后借款陆续到期,小王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纷纷上门要求小王父母替小王偿还借款。
笔者观点
借款人不具有还款能力时,其父母是否有替其偿还借款的法律义务呢?
我国法律并没有“子债父偿、父债子偿”的规定,且小王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是一个有正确认知的成年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该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同时,合同具有相对性,小王和出借人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借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即出借人只能向小王本人主张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因此,父母没有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偿还借款的义务。
当然,借款人的父母也并非绝对没有替子女偿还借款的义务,若小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时,小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借款合同无效。但小王基于借款合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小王的法定代理人(小王父母)代为返还。
若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小王父母在对借款合同同意、追认后,需代小王偿还该笔借款。而对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则无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例如,小王11周岁,向同学借了20元钱购买书本,则该民事行为符合小王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因此,小王父母需替其偿还20元借款。但小王若向一个成年人借款2万元,那么无特殊情况,小王父母有理由质疑该行为与小王的心智不相当,从而不予偿还2万元借款。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结合本案,若小王死亡,其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了小王的全部或者部分遗产。那么对于小王生前所需偿还的借款,其父母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
再者,若小王的父母系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则需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是一般保证人,小王的父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二是连带保证人,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小王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小王父母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出借人可不分先后向借款人或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但无论哪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基于保证人的特殊身份,小王的父母有替小王偿还借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