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交应用、新媒体等搭乘上互联网的快车,网络谣言成为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时常有一些人出于博人眼球或者是对社会不满的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谣言,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速度快的特质以及互联网终端的其他用户缺乏辨别能力认为自己掌握第一手资讯的心理进行广泛散播,造成“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的不良影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在造谣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常常能看到一句话叫做“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那么网络造谣到底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这是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应当知晓的。
对于网络造谣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不同,造谣者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从低到高依次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下面将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 民事责任。网络造谣属于侵权范畴,被造谣对象作为被侵权人往往因为造谣者的三言两语就陷于名誉受损的境地,因此造谣人员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以娱乐圈为例,近年明星因网络造谣名誉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人,造谣者被判赔偿损失、登报道歉的也不胜枚举。
第二,行政责任。网络是抽象的社会,对于网络造谣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情节轻微但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2021年7月31日,网民夏某在社交群内发布“文峰派出所全员核酸阳性,已全部隔离”的不实言论,造成不良影响,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采取行政处罚。
第三,刑事责任。对于网络造谣造成严重后果,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的,则应当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2020年1月26日,造谣人员孙某冒充南京日报记者,在多个微信群散布南京因疫情封城的不实消息,引发市民的恐慌情绪,当晚即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律师在此再次提醒广大互联网用户,不信谣,不传谣,增强是非辨别能力,相信国家公信,切勿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使之成为谣言的温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